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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制定治污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8-03
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以下简称《考核措施》),发生重特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县(市、区),将在原考核等级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考核措施》明确,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主要包括各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工委、管委会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内容。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原考核等级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等级的,其领导班子和正职下一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领导成员下一年度优秀等次比例下调至20%以下;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其领导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