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省环保厅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环境权益和社会秩序,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对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提出八点要求。
环境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记录方式包括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案件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017年起,所有的环境现场执法必须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所有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环境执法调查取证材料均应从移动执法系统产生。
三、规范案件移送
省厅执法部门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不符合省
厅直接立案查处条件的,可以现场责成或者直接移交所在地环保局立案查处。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准确使用环保法律法规条款。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的处罚要合理把握裁量尺度,与环境违法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对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和屡罚屡犯的,可从重处罚。
案件调查机构依法负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按时参加听证等工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案件的处罚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条款的适当性。
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55号)要求,做到规范统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能够真实、具体、详细地反映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行为起因、过程、后果以及影响等内容。
推行“阳光执法”,主动、及时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主流媒体公布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增强威慑作用。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执法信息共享,综合运用惩戒手段,把环境行政处罚与经济政策约束、社会监督、部门联动、刑事案件移送和支持民事诉讼结合起来。
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法人和管理者的法制培训,对环境管理相对人进行必要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自觉性。把环保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体系,进一步提高全民环境法制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有效开展。